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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期【建诺每日法评】:司法鉴定报告存在错误,法院有权责令鉴定机构退还全部鉴定费

日期: 2021/01/17


司法鉴定报告存在错误,法院有权责令鉴定机构退还全部鉴定费

       柯桥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浙江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诉绍兴某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申请就停工损失及玻璃幕墙安装费用进行司法鉴定评估,柯桥区人民法院确定由浙江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案司法鉴定工作。但该鉴定机构承担司法鉴定工作时存在违规行为:1.鉴定期限上,鉴定时间长达近7个月之久,且两次提请申请人补充提交材料拖延评估时间;2.鉴定程序上,存在评估审计人员缺乏相应资质、加盖印章显示日期有误等程序瑕疵;3.实体内容上,存在鉴定报告依据的相关文件已废止、评估基准日认定错误、鉴定报告内容粗疏、结论缺乏依据、鉴定人员无法当庭答复鉴定过程等问题。原、被告双方均对鉴定评估过程、结论及鉴定人员资质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也认为上述司法鉴定评估报告存在程序与实体缺陷,无法采用,需重新鉴定评估。
       鉴于上述鉴定报告内容出现严重错误,且案涉鉴定机构人员对法院委托事项亦不重视、不研究、不专业,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的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并责令鉴定机构退还所收鉴定费。



点评: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