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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期【建诺每日法评】: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且租期已满,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装修损失应否得到支持?

日期: 2021/02/08


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且租期已满,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装修损失应否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表明,即使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租赁合同到期,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亦应视为在租赁期内摊销完毕,不存在装修损失。在租赁合同无效且租期已满的情况下,承租人主张的装修损失应为信赖利益损失。根据信赖利益不得超出履行利益的法理,承租人不得基于无效合同取得比有效合同更多的利益。故在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且租期已满的情况下,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装修损失一般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点评:梁健荣,执业律师,有两年的执业经验以及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