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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期【建诺每日法评】:人死债消?此言差矣!

日期: 2021/02/22


人死债消?此言差矣!

       2011年7月,老陈对旧房拆除重建,请同村村民老李帮工。在拆除旧房过程中,老李不幸跌落受伤,治疗数月并落下残疾。对赔偿问题,通过诉讼,法院判决老陈赔偿老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元。判决生效后,老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老陈当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此后数年,老陈一直在外务工,未曾返回家乡。老李仍在村中生活,也未获知老陈下落及财产线索。2020年8月,老李因病去世。老李的儿子小李要求老陈履行判决,可老陈认为“人死债消”,拒绝履行。小李便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求将自己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恢复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将小李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恢复本案的执行。通过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执行款项最终全部执行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因老陈当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老李死亡后,小李作为继承人,有权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自己为案件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老陈恢复执行。
       “人死债消”,此言差也。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死亡,继承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申请执行前权利人死亡,继承人可以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死亡,继承人可以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总之,“义务”不能“打算盘”,积极履行才是正道。



点评:陈朝钦,毕业于广州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于企业法律服务等非诉业务,民商事、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