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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期【建诺每日法评】:超期丧失票据权利仍可主张民事权利

日期: 2021/03/01


超期丧失票据权利仍可主张民事权利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汇票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权利人请求返还票据利益的案件【(2020)赣0103民初8468号】,法院以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为由,依法判令银行支付持票人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法院查明,原告作为出票人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3月18日。原告在向收款人邮寄该汇票时,不慎将汇票遗失。出票人随后向被告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并告知被告银行该汇票已在邮寄途中遗失。原告提交了收款人出具的《最后持票人证明》,载明收款人未收到汇票,并自愿放弃该汇票权利,同意由原告主张票据权利。同时原告提交了其与收款人签订的《买卖合同》,证明双方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票据遗失后,由于原告未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现该票据已过期超过两年,被告银行遂以原告超出两年票据权利时效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拒绝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中,原告作为合法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虽于2020年3月18日消灭,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银行支付票据利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持票人超期丧失票据权利仍可主张民事权利,但势必增加双方诉累以及造成票面金额相应的利息损失。因此,持票人为快速实现票据权利,应提高谨慎义务和注意义务,严格遵守汇票票面记载的付款日期及时向银行提示付款。



点评:许妙平,毕业于五邑大学,有知识产权专利代理工作经验,专注于知识产权、建设工程、劳动纠纷等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