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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4期【建诺每日法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细化行刑衔接制度

日期: 2021/03/12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细化行刑衔接制度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对行刑衔接制度作进一步细化。
       “行刑衔接”就是行政执法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的简称,通常发生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竞合的场合。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只对行刑衔接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行刑衔接中“刑事优先”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中止行政执法程序,将案件立即移送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违法行为既需要进行行政处罚、也需要进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优先进行刑事处罚。但对经过司法机关刑事审判后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是否还要交回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呢?现行《行政处罚法》没有作出规定,给行刑衔接制度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增加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在刑事程序之后还需要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要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新《行政处罚法》细化行刑衔接制度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完善执法流程,不断提升我国的法治化水平。



点评:何韵怡,有多年法院工作经验,专注于民商事、婚姻家事及劳动纠纷等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