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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期【建诺每日法评】:饭店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依法有效吗?

日期: 2021/03/14


饭店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依法有效吗?

       答案是:无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是一种店家为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行为,明显属于典型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所以这种店家自行规定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应该主动维权,同时店家也应该对酒水的价格进行自律,酒水的加价率如果在消费者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消费者自然就没有必要自带酒水了。



点评:梁健荣,执业律师,有两年的执业经验以及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