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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期【建诺每日法评】:“货物出门,概不退换”合法吗?

日期: 2021/03/15


“货物出门,概不退换”合法吗? 

       我们日常购物中,偶尔会看见店家贴出“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告示。有的人可能会觉得,我们在购物前已清楚知悉告示内容,因此需要受到该告示的约束。其实不然!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店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我们作为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退货,或者要求店家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我们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因此,如货物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求退换货系我们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货物出门,概不退换”排除或者限制了我们要求退换货的合法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店家责任,应属无效条款,对我们不具有约束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系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武器。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又到了,我们一起学学法!



点评:张瑞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执业律师,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