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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法律责任探析

日期: 2017/06/29


  本律师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驾驶机动车一方需承担事故责任时,经常出现承担事故一方机动车车主、登记车主、被挂靠单位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责任的争议。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关于此争议其实已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遵循侵权法律原理来适用规定可以准确判定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件,所涉及本质就是侵权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的成立,是指由行为人行为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有损害结果,受害人损害结果与行为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除法律直接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以外,侵权责任的构成均应符合上述四个要件,即侵权成立行为人应当存在过错。行为人有过错是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基础,由于过错责任大多存在主观意志和证据认定问题,在部分案件当中可能存在推定过错,但推定应当有法律规定才可适用。这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可以完全体现该归责原理。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规定强制责任或法律规定推定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行才构成侵权。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一方侵权责任人当然归属于司机,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基于司机的过失而造成,并非机动车所有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无过错不担责”这是最朴素的法理,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因此,若要归责于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推定过错成立方可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1991年《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广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较长时间内都执行车主或登记车主承担“垫付”法律责任。虽然这些规定都已经废止,但长期的执行仍对很多人产生误解,误认为车主(或登记车主)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登记车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推定其存在过失,与肇事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所有权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预见,故不存在侵权责任法理的过错行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同理,非车辆所有权人的登记车主也无需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车主或登记车主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机动车所有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于车辆所有权人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是前提,故所有人有过错需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关于所有权有人过错认定标准,江门地区法院通常以交给的驾驶人是否有驾驶证、是否明知驾驶人酒后借车使用、是否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来确定车主存在过错。第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非法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买卖双方都需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从法理上来说,以上两点都是表明所有权人对于财产的疏于管理或对将车辆交给驾驶人的基本注意义务,法理本质仍属于行为过错而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对于登记车主而言,同样是基于其行为过错来确定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知道,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只有第九十五条规定了挂靠情形下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依照该规定,被挂靠的登记车主三种情况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被挂靠单位明知或者应知挂靠经营者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提供挂靠的;第二,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的个人机动车,被挂靠单位疏于管理致使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 第三,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接受挂靠。根据该规定,实质第一种情况与第三种情况本质一样,都是明知没有相应经营资质的车辆而挂靠经营的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登记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需要特殊经营许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时,且被挂靠人明知的情况下,被挂靠人(登记车主)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实特指需要经营行政许可类车辆登记车主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无经营资质的经营人或所有人挂靠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运输车辆等。从该规定可知,即使挂靠经营者本身有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运输车辆资质而挂靠经营的,被挂靠单位也无须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在被挂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挂靠人以普通车辆运输特定车辆物品发生交通事故的,被挂靠人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最基本保障,车辆所有权人或登记车主未购买交强险的,仍需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第、第九十四条已作出明确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还存在法律规定的无过错强制责任,这就是雇主(或用工单位、个人、劳务派遣人)对雇员(或工人、劳务人员)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这其实属于经济法范畴,是基于用工单位对工人的管理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是法定强制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已体现这一原则。该部分责任实质就是行为人无过错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原理,除法律直接规定的强制赔偿责任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以司机承担赔偿责任为主,车辆所有权人据其过错情节内承担赔偿责任(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车主存在过错),其他情形车辆所有权人或登记车主只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承担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梁当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