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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期【建诺每日法评】:关于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那些规定

日期: 2021/05/13


关于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那些规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有关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典型案例:两年前,刘先生16岁的儿子刘某在观看某平台的直播时,累计给主播打赏了近158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该平台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平台的拒绝,双方对簿公堂。该案经过人民法院多次辩法析理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庭外和解,平台自愿返还了158万元打赏款项。
       本案中16岁的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刘某打赏主播累计支出158万元,这显然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亦非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没有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该打赏行为无效。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法发〔2020〕12号),通知第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通知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打赏行为,监护人有权要求平台返还打赏款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年来,我国网络直播产业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而兴起,由于未成年人的自制力和分辨能力较差,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主播事件频发,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国务院在今年也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信办发文〔2021〕3号)。通知第六条明确要求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具体包括:①严禁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②不得接受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③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核实属实后须按规定定办理退款;④落实“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直播。
       虽然国家对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行为加强了法律监管,多项文件明确了打赏款项应予返还,但这都只是事后的补救,如何从根源上减少这种可能性,还缺乏有效的引导和应对。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家长的监护责任不能忽视,教导孩子如何利用网络,传递合理的消费观,都是家长不可推卸的责任。


点评: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