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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期【建诺每日法评】:《民法典》关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相关裁判规则

日期: 2021/05/11


《民法典》关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相关裁判规则

       患者崔某感到腹部阵痛,到某区第二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后实施手术。上手术台时医院停电,麻醉师打开窗帘,借助自然光线做了麻醉。9点来电后,医生才用B超做术前检查,心率已由入院时的140次/分减弱为34次/分。医生补了麻药后开始手术,崔某术后不久死亡。崔某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院答辩称崔某是在正常手术后死亡,医院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文检技术检验报告》确认,该病历袋被打开过,病历中有后来被改过的痕迹。法院据此判决医院因私拆封存病历袋并涂改病历,致使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承担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崔某人身伤害损失和经济损失共计20.6万元。隐匿、涂改病历资料,甚至销毁或拒不提供病历资料,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存在治疗过失,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点评:谢晓骏,具有多年银行信贷经验,专注金融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