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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期【建诺每日法评】:员工放弃社保,企业能否免责?

日期: 2021/05/30


员工放弃社保,企业能否免责?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按照实际工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大多数企业为规避此风险,都愿意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但实务中我们发现,存在部分劳动者自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要求企业将应缴纳社保的钱作为工资发放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企业能否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呢?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及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员工与企业私下签署的放弃社保协议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无效。该协议的签署不能免除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微信公众号于2020年7月1日发布的推文也明确表明:“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须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未在征收机关责令的期限内缴纳或补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无法免除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仍然要依法承担欠缴社会会保险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务必要高度重视社保缴纳问题,保障自身合法权利,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点评: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