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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3期【建诺每日法评】:未成年人的网络“打赏”行为有效吗?

日期: 2021/05/31


未成年人的网络“打赏”行为有效吗?

      随着移动网络时代的到来,网民的平均年龄越来越低龄化。随之出现较多“小网民”未经家长同意到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给喜欢的主播大额大赏或者进行网络游戏大额付费的事件,部分案件涉及金额动辄几千几万甚至十几万,成为轰动舆论的新闻事件。
      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小,辨认能力和行为能力还没有发展完善,大部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网络上进行充值或打赏的支付行为与其所在年龄段所具有的行为能力不相适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行为人是8周岁以下的,其实施的打赏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若行为人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打赏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直接无效,接受打赏的主播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返还的权利义务关系,主播应当返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相应的款项。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事先不同意的或者事后没有追认的,那么该打赏的行为也不产生效力,主播也应当返还相应款项。但是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不是一律无效的,比如说如果他打赏的金额比较小,与其所处年龄段的行为能力相适应,那么这样的打赏行为是有效的。



点评:黄宏安,执业律师,有多年企业、行政机关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