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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期【建诺每日法评】:离婚案件“抚养费”的问题,你应当知悉的法律要点

日期: 2021/06/09


离婚案件“抚养费”的问题,你应当知悉的法律要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
       故离婚时夫妻双方可约定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也可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无需承担子女抚养费。
       现实生活中,个别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夺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时降低甚至放弃抚养费要求,然而,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却反悔,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对方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又有怎样的规定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情形;法院一般会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追加抚养费数额,这既是实际需要,也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
       但如果离婚双方已通过协议约定了子女的抚养问题及抚养费的,在家庭经济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情势变化的,因反悔另案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
为此,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争夺子女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点评:蔡佳绚,有多年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经验,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