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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期【建诺每日法评】: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直播打赏,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日期: 2021/06/10


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直播打赏,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首先,夫或妻一方与直播平台建立网络消费服务合同,其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其次,司法实践中,大部分主张返还的理由基于夫或妻的打赏行为不符合对夫妻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形。《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该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不能超过日常生活的必要限度。
       法院在审理时通常会综合考虑整个打赏的过程判断其是否不符合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情形。具体而言,其一,是单次打赏的金额和打赏的持续时间,如果单次打赏金额巨大且在短时间内多次发生打赏行为,则法院倾向于认为这一形式超过了夫妻正常生活的需要进而否认打赏行为的效力。但通常而言,许多打赏行为是于几个月甚至几年内持续发生的,且单笔的金额不会过大,少则几百元,多则也以几千元为主。这符合网络直播单次打赏的特征。在此情况下,如果夫或妻的另一方仍主张对夫妻内部长时间的金钱支出和打赏行为毫不知情,则显然有悖常理。其二,网络直播作为一项新兴的娱乐方式,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亦属于人民精神消费需求的一部分,不应直接予以否定评价。
       综上,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充值金额、充值次数、充值时间、持续周期、平台义务等多种原因,综合判断网络直播打赏的行为效力。如上述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则另一方不能要求返还。



点评: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