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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期【建诺每日法评】:法定继承人与实际赡养人谁能继承拆迁补偿?

日期: 2021/06/15


法定继承人与实际赡养人谁能继承拆迁补偿?
  
       陈某、刘某夫妇生前没有生育子女,陈某甲(系陈某侄女)5岁时被陈某、刘某夫妇收养。陈某甲成年后,陈某、刘某夫妇招赘许某为陈某甲之夫,二者婚后生育了长子刘某甲。1967年4月,陈某甲、许某响应上山下乡政策带其余子女到安溪县城厢镇下乡,将长子刘某甲留在安溪县城陈某、刘某夫妇身边。
       后陈某甲的养父母陈某、刘某相继病逝。因陈某、刘某生前建造的房产拆迁,陈某甲起诉要求分割相关拆迁权益。那么拆迁补偿究竟由谁来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陈某甲虽是第一法定继承人,但在其离家后,确实未对父母尽扶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其可以少分或不分父母的遗产。而刘某甲虽非陈某、刘某夫妇的子女,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为其养老送终的,也可适当分得遗产,并且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陈某甲在一番思考后放弃大部分拆迁利益,与刘某甲母子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双方一致同意将案涉房产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小部分归陈某甲享有外,其他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由刘某甲享有。



点评:林福强,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现为徐宏律师团队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