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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期【建诺每日法评】:快递放在代收点,丢失谁担责?

日期: 2021/06/30


快递放在代收点,丢失谁担责?

       快递放在物业、菜鸟驿站等代收点已成为常态,为“上班族”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代收点在便民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快递丢失。那么如果快递在代收点丢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情况一:快递员在未经收件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快递放置在代收点后快递丢失。
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将快递交由收件人本人签收,或经收件人同意后交由代收人代收。但快递员未经收件人同意,直接将快递放置在存放点或交由别人代收,应视为其未尽到送达义务,由此导致快递丢失、损坏等问题的,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情况二:快递员在收件人的要求下,将快递放置在物业管理处后快递丢失。
       此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而是由收件人自担损失。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处有代收快递的义务,除小区物业管理协议载明或物业公司明确承诺为业主提供代收服务外,收件人无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情况三:快递员在业主的要求下,将快递放置在专门快递代收点(如菜鸟驿站)后丢失。
       此种情况下要区分代收点是否是有偿提供代收服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代收点是有偿服务,那么在保管期间内,因代收点保管不善造成快递毁损、丢失的,代收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代收点是无偿服务,其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代收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附参考法条:1、《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2、《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马云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