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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期【建诺每日法评】:饭店电扇掉落伤人谁担责

日期: 2021/07/12


饭店电扇掉落伤人谁担责
 
       2020年5月,李某开办饭庄,从商场购买10台吊扇,同年8月,黄某等一行5人到饭庄吃饭,吊扇突然脱落,造成黄某等2人骨折或皮外擦伤,共花去医疗费8000元。事后,黄某等人找到李某要求赔偿,李某认为事故纯粹是由于装修公司安装不当所致,自己也是受害人,拒绝赔偿。经查明,这10台吊扇全是不合格产品。黄某等人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笔者认为黄某等人在接受李某饭庄所提供的服务时,人身安全受到侵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损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和求偿权。李某对前来消费的黄某二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饭店消费受到人身伤害,作为消费者有权向店主要求赔偿医疗及其他费用,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基于所购买的吊扇为不合格产品,存在威胁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店主在向黄某等人赔偿后,可以向吊扇生产者及销售者要求追偿。 



点评:尹浩州,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