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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期【建诺每日法评】:朋友开走我租的车,出了事故谁来担责?

日期: 2021/07/13


朋友开走我租的车,出了事故谁来担责?
  
       舒某在某APP租了一辆共享汽车,晚上和朋友一起吃烧烤,提到自己是开着共享汽车来的,“车停在路边,车门没锁。”之后,16岁的黄某因有急事需要临时离开,开走了该车。
       凌晨1时许,16岁的黄某开车时与一辆逆行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车主倪女士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不但没有及时报警,反而加速逃离。当天凌晨4时许,舒某直接通过APP将租赁的车辆归还。据悉,经交警大队调查,黄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负全部责任。之后,黄某、舒某及倪女士因交通事故赔偿发生纠纷,倪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无证驾驶又在事故后驾车逃逸,对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舒某在租赁车辆后,对车辆具有管理、控制的义务,其未妥善保管租赁的车辆导致车辆被无驾驶资质黄某使用并发生事故,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案情、庭审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认定黄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舒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黄某未满18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其本人有财产的,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租赁平台已尽到审查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各共享汽车平台一般有规定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汽车提供给任何非授权驾驶人驾驶。用户应按约定使用租赁车辆,遇到紧急情况不得不出借车辆,也应对车辆是否有缺陷以及借用人有无驾驶资格、是否饮酒、有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情形进行必要审查,以避免“好心”惹麻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人应及时报警、报险,并将事故情况告知运营平台,万不可隐瞒事故或弃车逃逸。



点评:许妙平,具有专利代理工作经验,专注于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