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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期【建诺每日法评】:新《行政处罚法》7月15日起正式实施,你了解了吗?

日期: 2021/07/16


新《行政处罚法》7月15日起正式实施,你了解了吗?

       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这是行政处罚法1996年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订,笔者从以下四个角度解读此次修订的亮点:
       (一)同一处罚涉及多个条款的处理 
       新法第29条,该条规定“同一处罚决定涉及多种类的处罚,不同种类的处罚全部都要按规定处罚;存在多项罚款决定的,按照罚款额最高的规定处罚”。
       (二)行政处罚中的主观过错认定
       新法第33条,笔者认为是新修《行政处罚法》最大的亮点。对于老百姓来说,这将最大限度保护老百姓权益。该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事实上,行政机关证明我方当事人有过错,非常困难。如果能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行政机关是不能处罚的,因此我们一定要好好把握此项条款。
       (三)乡镇政府和街道办的行政处罚职权(职权下放)
       原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把处罚权限制在“县级以上”。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享有行政处罚的实施权。过去之所以将行政处罚的实施权只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行使,而不授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主要是因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具有专业人员、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也具有较完善的执法设备和技术条件。但在实践中发现,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最基层的政府机关,往往是最早、最直接发现违法行为的机关。它们一概没有处罚权,会造成“看得见的管不着”和“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现状。这次修订,将行政处罚权适度地延伸至乡镇基层人民政府,就解决了这一矛盾。
新法第2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当然,新法并没有直接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某些行政处罚权下放到基层。所以,不能认为到2021年7月15日之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就理所当然地具有行政处罚权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最终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还须依照新法第24条规定,考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另行决定。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探索(以前申请公开→现在主动公开)
       新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因此,遭受处罚的时候,可以在第一时间上网查询处罚的基准,然后进行比照,查看是否超越了裁量权。
       什么是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参考(2019)鲁行再72号案例,旅游局对拉游客报名收取数额较小中介费的黄包车夫罚100万,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之间明显不适应,不符合行政处罚比例原则,属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点评:杜立宇,现为实习律师,专注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