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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期【建诺每日法评】:法院认定去除短视频水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期: 2021/07/22


法院认定去除短视频水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认为上海互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互盾公司)开发并运营的“视频去水印大师”App(下称涉案App)中提供的去除快手平台短视频水印的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手公司)将互盾公司诉至法院。原告快手公司诉称,快手App系短视频记录、分享社交平台,“快手”作为快手公司产品名称及其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用户从快手App中下载的短视频(下称快手视频)右下角和左上角分别显示快手图文标识及作者快手号水印(下称涉案水印),可让视频观看者知晓视频来源于快手公司从而增加其市场竞争力。而互盾公司开发并运营的涉案App,去除了属于快手公司重要竞争优势的水印,损害了快手公司的竞争力,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水印包括快手图文标识及作者快手号水印,其中快手图文标志起到了标识视频剪辑制作服务提供者系快手公司的作用,可促进吸引快手App用户流量,提升该应用的影响力。作者快手号水印系短视频制作者主体身份的展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署名。对于快手公司而言,以此方式为用户署名,系表明涉案视频的权利人身份,可在一定程度上留存原创短视频用户并吸引潜在用户。快手公司作为快手App的经营者,有权决定涉案水印的标注方式和位置,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其他经营者不应擅自改变此种标注。故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标注涉案水印属于其经营自主权范畴,可就其他经营者破坏涉案水印的行为提出相应主张。
       而涉案App去除涉案水印,既割裂了快手视频与其生成平台快手App之间的关系,也割裂了快手视频与其作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影响了快手公司为其用户提供具有署名意义的水印自动生成服务。从此角度看,涉案App必然妨碍快手App的正常运行。
       一审法院认定,互盾公司开发运营涉案App中的去除视频水印功能,既侵害了快手公司作为经营者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亦不存在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行为。



点评: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