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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期【建诺每日法评】:司法拍卖悔拍后再拍差价的处理

日期: 2021/07/29


司法拍卖悔拍后再拍差价的处理

       一、网络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重新拍卖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的,能否责令原买受人承担两次拍卖的差价?
       广东高院:【处理意见】可以责令原买受人承担两次拍卖的差价;但是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中明确该处理原则。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五)》(2020年7月23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行政审判与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9次会议讨论通过)
       二、申请执行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原买受人承担两次拍卖的差价?
       最高院认为,执行拍卖属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与一般民事拍卖程序不同,应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责令原买受人承担两次拍卖的差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点评:许妙平,具有专利代理工作经验,专注于知识产权、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