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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期【建诺每日法评】:分期付款却违约,出卖人如何更好保障自己的利益

日期: 2021/08/05


分期付款却违约,出卖人如何更好保障自己的利益

       吴某向某汽运公司购买车辆,总价为42万元,首付6万元,另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吴某分期付款的总金额为360000元,期限为2019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2日,每期付款16000元;未按时支付的,某汽运公司有权将车辆回收,变卖的车款应当冲抵吴某应付的车款。后吴某在2019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2日只付款44000元。因吴某未按约支付车款,某汽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将涉案车辆收回,另将车辆变卖得价款220481元。法院查明事实后,判令吴某向某汽运公司支付冲抵车款后剩余的95519元。
       分期付款作为一种能有效缓解买受人经济压力的同时又能提高出卖人收入的方式,有力地促进了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若约定了分期付款,买受人未能如期付款,付款期限又未届满,如何更有效保障出卖人的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当未支付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时,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剩余的所有货款,不限于已到期的部分,期限未至的部分出卖人也可请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另外,根据合同的性质,买受人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该期间的使用费。



点评: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司法机关工作多年,现为法律顾问团队骨干成员,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