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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期【建诺每日法评】:借条有签名就能认定为借款人吗?

日期: 2021/08/04


借条有签名就能认定为借款人吗? 

       被告李某与原告陈某系亲戚关系,李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多次找陈某借款。经陈某与李某对账确认,由李某出具借款单,主要载明其欠陈某借款本金70万元,该借条有李某、李某妻子汪某、李某母亲秦某三人签名。陈某持借条起诉,要求李某、汪某、秦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李某辩称,陈某所述借款事实属实,但该笔债务与秦某无关,秦某未实际取得及使用该笔借款,仅系作为见证人在借款单上签字,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因李某与汪某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汪某确在借款单的借款人落款处签名确认,李某对此予以认可,故李某、汪某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而秦某虽在上述借款单上签名,但签名位置位于借款人落款处左下方,与李某、汪某的签名存在形式上的差别,不完全符合日常民间借贷的签名格式,借款单内容不能准确反映秦某在该案借款事实中的实际身份,不能证实秦某与陈某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故对陈某主张秦某系本案共同借款人的事实不予认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黄宏安,执业律师,有多年企业、行政机关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