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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期【建诺每日法评】: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什么?

日期: 2021/08/13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什么?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发出了重庆市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女子严某与男子邹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一女。2018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严某抚养,夫妻共同房产归严某所有。离婚后,邹某便经常以探望女儿等为由,到严某和女儿的住处威胁、骚扰严某,甚至对严某进行殴打,造成严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伤害了严某和女儿的身心健康。严某无奈之下向江津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但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为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本案中,申请人严某与被申请人邹某已经离了婚,且未共同生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的范围,因此其申请被依法驳回。经法院释法,严某重新申请人格权禁令并获批准:禁止被申请人邹某跟踪、接触申请人严某。该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若被申请人邹某违反上述禁令,人民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人格权侵权禁令是什么呢?《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它的适用条件是:1.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相关侵害行为。2.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功能和适用条件上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的主体更为广泛、因此其保护的法益更为全面。对于常见的跟踪骚扰,较轻的侮辱诽谤,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权禁令。保护自身权益,建诺是你坚强的后盾!



点评:何山,西南政法法学学士,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擅长于知识产权和保险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