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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期【建诺每日法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日期: 2021/08/14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实践中出现了个别用人单位以与员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方式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及法律风险的情况。
        那么,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到底有哪些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作为一种灵活的就业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主要区别在于:
(1)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不同。全日制用工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则可以采用口头协议的形式。
(2)是否存在试用期不同。全日制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且法律对试用期的长短、次数以及工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合同的解除条件不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解除,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存在如下几种情形:
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②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③在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④用人单位的合同解除权在法律上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等规定。而非全日制用工情形下,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法律上没有限制。
(4)解除的法律后果不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在大多数情形下,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因客观原因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⑥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非全日制用工情形下,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现行法的框架之下,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较为灵活的用工机制,其灵活性体现在合同的订立、工作时间、工资支付以及合同终止等很多方面。



点评:谢晓骏,具有多年银行信贷经验,专注金融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