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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期【建诺每日法评】:涉外继承的管辖权确定

日期: 2021/08/17


涉外继承的管辖权确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人口的迁移融合,公民财富的配置与家族传承日趋国际化。境外置业和配置资产的同时,离不开日后合法有效的资产传承。实践中,涉外籍继承人、跨境遗产以及境外遗嘱等因素的继承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与普通继承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继承案件还涉及案件争议问题的识别、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适用以及外国法的查明等诸多法律问题,涉外继承已成为继承纠纷中一类较为特殊的类型案件。
       案例:
       王某夫妇均系中国国籍,婚内共育有三个子女,即王大力、王小力和王美美(均系化名)。由于王某常年从事跨境金融工作,其在资产配置上投资了部分海外资产,如美国房产、美国理财型保险等。王某的三个子女陆续成年后,王大力前往澳大利亚工作生活,并加入了澳洲籍。王小力则在美国取得了绿卡,并在当地定居生活,但未加入美籍,仍为中国国籍。王美美一直在国内随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后,王某夫妇相继在中国去世并留有两份共同遗嘱,其中遗嘱1为王某夫妇在澳大利亚探亲时所订立,遗嘱内容为王某夫妇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某房屋归王大力、王小力共同继承。遗嘱2为王某夫妇在国内订立,内容为王某夫妇在美国的理财型保险和某房屋均归王美美继承。
       上述案例中涉及了诸多涉外因素,其中关于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值得关注。
       若华侨或外国人因继承中国境内遗产发生纠纷,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予以解决。关于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了管辖法院后,还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确定适用的法律。我国继承纠纷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确定涉外继承应适用的法律。
       上述案例中,作为外国人的王大力和华侨王小力若因继承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产生纠纷,其有权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与境外个人在中国买房的政策限制不同,虽然二人主体涉外,但均不会由于身份问题丧失在中国继承不动产的权利,我国法律充分保护了其继承权和财产权。



点评:林福强,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现为徐宏律师团队、私人财富和家族(企业)财富专业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