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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期【建诺每日法评】:诉讼期间恶意清算并注销公司企图逃避债务

日期: 2021/08/18


诉讼期间恶意清算并注销公司企图逃避债务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劳务公司与劳动者姬某存在劳动争议的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该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尚在二审上诉过程中,该公司在不告知法院且对姬某未尽到债权公告义务的情况下,恶意清算和注销公司,企图以注销公司的方式逃避债务。那么,在劳务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由谁承担该赔偿责任?
       本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劳务公司的清算与注销均未依法进行,劳动者姬某要求该公司的原全体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该劳务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承担向给姬某赔偿的责任。



点评:梁兴永,毕业于韶关大学,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执业律师,擅长公司法、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