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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期【建诺每日法评】:好意同乘遇祸端,法律责任谁来担?

日期: 2021/08/19


好意同乘遇祸端,法律责任谁来担?

       小张和小李是同事且家住同一小区,小李每天搭乘小张的摩托车上下班。某天,上班途中小张驾驶摩托车不慎驶入沟中,造成其本人及小李不同程度损伤。经交管部门审查,认定此次事故由小张负事故全部责任。那么,小李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小张负担其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吗?
       本案属于典型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行为,是一种无偿利他行为。《民法典》中首次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实践中法官一般会判定小张对小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减轻小张的赔偿责任。
       小律在此提醒大家,驾驶人在助人为乐的同时一定要安全驾驶,搭乘人也要有安全意识,与驾驶人共同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

点评:马云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民事争议部成员,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