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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期【建诺每日法评】:故意购买过期食品索赔是否合法?

日期: 2021/08/26


故意购买过期食品索赔是否合法?

       原告孙某在被告某超市购买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某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人民法院后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某超市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某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原告孙某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孙某从某超市购买香肠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孙某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孙某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某超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孙某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某超市认为孙某“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某超市是否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问题。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某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某超市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香肠,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关于被告某超市的责任承担问题。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孙某仅要求某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某超市提出原告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希望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的主张,因前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点评:黄宏安,执业律师,有多年企业、行政机关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