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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不加重刑罚

日期: 2018/04/11


  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周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诉于法院,公诉机关指控的四宗犯罪事实周某均已认罪。本律师在会见周某时,周某告知本律师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中一笔交易是真实的,并非串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为获得轻判而作了认罪供述。该笔交易过程是周某向深圳Z公司销售塑料,因当时市场价格不断上扬,周某要求深圳Z公司先付款后交货,付款后周某即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塑料市场价格飚升太快,周某向深圳Z公司要求涨价,最后双方因价格分歧取消了交易。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出,周某扣除约7%税票成本后,退回全部预付款给深圳Z公司。周某因认为没有完成交易而属于虚开,故为能得到轻判而认罪。虚开增值税务专用发票罪是故意犯罪,应与第三人串谋才予成立,本律师提出对该笔交易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但是,周某担心作无罪辩护会从重对其进行量刑,不利于其争取缓刑。本律师特向周某解释了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权,辩护人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被告最有利的辩护意见,独立于被告人,辩护意见是否采纳不会因此而加重对被告人刑罚。但是,周某若否认认罪供述,必让法院认为其翻供,认罪从轻情节则不成立。因此,本律师认为无罪辩护风险较高,周某仍然采取全部认罪方案,本律师依法律作部分犯罪事实不成立的辩护方案。法院判决虽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但仍然认定周某从轻处罚情节,作出了缓刑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具有独立参加诉讼的地位,不是简单作为被告人的代言人,其诉讼地位与公诉人是平等。法律赋予辩护人独立的辩护权,从本质上来看是防止办案机关利用胁迫、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令被告人陷入恐惧而认罪,免除被告人对辩护人辩护是对抗办案机关而带来加重处罚的顾虑,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律师担任辩护人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是法律赋以辩护人的权利,也是律师担任辩护人所履行的职责。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梁当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