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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典型案例

日期: 2016/10/28


  当事人甲经朋友介绍与丈夫相识相恋,双方感情一直不错,两人于上世纪70年代没有登记结婚、只按传统摆酒结婚后生下两儿子,婚后两人共同经营生意且一家四口共同居住,当事人及丈夫对外一直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且为周围群众所公认。本世纪初,当事人丈夫开始和乙非法同居,常不回家居住并不再理会当事人和两儿子的生活,当事人和两儿子多次相劝均于事无补,当事人丈夫除了偶尔有事联系当事人及两儿子外,仍然置家庭于不顾。令人唏嘘是,当事人丈夫后得知自己病情危重时竟与乙瞒着当事人甲,到派出所更改自己户口本婚姻状况,将婚姻状况一栏的“已婚”状态改为“未婚”状态,并与乙登记结婚。当事人丈夫与乙的婚姻登记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甲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甲特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丈夫与乙的婚姻无效。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详细分析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依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国是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的,虽然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从法律效力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则是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另外,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也并无明确规定事实婚姻必须补办登记,且现行婚姻登记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依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的,其本身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据上述分析,我国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的,只要男女双方的结合具备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即可。确认了事实婚姻法律依据,本律师再详细分析了案情,根据当事人甲对其与丈夫过往生活的陈述,当事人甲与丈夫过往摆酒结婚、共同经营生意及共同生活都属公开的,附合事实婚姻“摆酒结婚,多年来对外一直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且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这一重要构成要件。据此,本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都已明确下来,随后本律师与当事人开始收集证据,并制定了环环相扣的诉讼策略,最后本案取得了完美结果,当事人甲的丈夫与乙的婚姻被确认为无效。
  本案中,除当事人配合外,本律师也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最后判决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公平公正。

作者: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陈卓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