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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问题

日期: 2018/04/11


  案例:甲受A单位指派前往B单位洽谈生意,路上被乙驾驶的机动车撞伤,甲是A单位的工作人员且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而乙驾驶机动车造成甲的损害,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例衍生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能否并存及如何并存的问题。由于缺乏对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之间关系的详细且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存在各种不同做法,千差万别且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就如何处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问题明确了:“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劳动者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拒绝支付”。“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换言之,现在司法实践中对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问题不再一味地采用重复赔偿,而是对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
  本律师认为,虽司法实践中就如何处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问题有了明确规定,但以后的立法中应当明确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的关系,并使得符合损害赔偿法的禁止得利原则、以及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陈卓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