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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为公司采购中奖,奖金归谁?

日期: 2018/11/07


2018年8月1日,武汉一家服装厂员工张某在帮公司采购一批衣服拉链时,共花费5908元,因为要的比较急,张某用自己支付宝垫付货款,通过支付宝扫描付款。

而令张某没有想到的是,居然中了一个4888元的余额宝红包大奖。根据支付宝付款中的奖金使用规则,这个红包必须在3天之内要用完,并且只能用自己支付宝账号消费。

张某高兴之余将中奖截图发到朋友圈说要请朋友吃饭,没想到最先回复朋友圈的是公司老板刘先生,称“这算公司财产,按原金额交给财务,一分钱都不能少。”

据支付宝相关负责人表示,张某的中奖是8月1日-8月8日的支付宝城市周活动,中奖是随机的,不会根据付款的频率和付款金额来决定的,而且张某的中奖并非罕见,也有人陆续中888元、4888元支付宝红包,8888元支付宝花呗红包的。针对此事件,就该奖金的归属在网络上产生了很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该奖金应该归公司,其主要理由:张某采购货物属于职务行为,如果没有公司的委托,张某就没有抽奖的机会,没有抽奖的机会,张某就不会中奖,而且货款最终也是公司支付的,中奖应该算是孳息;张某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所以,中奖属于采购行为的法律后果,奖金应当归被代理人(即张某所在公司)所有。



但对大多数个人而言,毫无疑问当然是希望奖金归员工所有。但为什么认为该奖金应该归员工呢?笔者认为,笔者尝试分析如下:

是不是没有该采购行为,张某就不会中奖呢?笔者认为不尽然如此。

第一,张某所支付的货款是通过其个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的,并非通过公司账户进行的,在没有其他明确约定的,该支付宝账户的权利属于张某个人,中奖获得的奖金应该归特定个人账户,即应当归张某享有。

第二、张某所在公司也并不禁止个人在公司业务中通过个人账户先行付款后由个人向公司凭合法票据报销这一行为,所以中奖奖金归张某所有并没有损害到其所在公司的利益

第三、张某虽然是在从事采购业务中获得,但奖金与采购业务的相关性极小,并且从奖金的使用要求来看,将奖金用于购买物品必须通过支付宝账户所有权人来购买,与个人的关联性极高,与张某所在公司业务活动联系不大,因此,张某并非没有采购行为就不会中奖。


张某为公司采购中奖的奖金是否属于孳息呢?“孳息”作为一个法律名词,的原意指的是繁殖生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从原物派生出来的,孳息在法律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何为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如母鸡下的蛋,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具体到本案,奖金显然不属于自然孳息。

那么,该奖金是否为法定孳息呢?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收益。如出让房屋获得的租金,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就是出让了房屋、货币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获得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但租金、利息是可确定的收益,而中奖则是不确定的,张某中奖行为纯属射幸行为,所以,奖金并不属于法定孳息,纯属于射幸合同获得的收益。

既然奖金不属于法定孳息,那么张某中奖行为是否属于“代理”呢?具体到本案,存在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一个是采购合同中售货公司与张某所在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而张某是其所在公司采购该批货款这一行为的代理人,另一个中奖则是由张某与支付宝公司之间形成的射幸合同关系,且该次中奖的支付宝账号属于张某个人所有。所以,张某中奖行为并不是发生在代理人张某与相对人售货公司之间,而是发生在张某与第四方支付宝公司之间,并不符合民法上有关“代理”的有关规定,这与代人购买彩票中奖获得的奖金归委托人所有并不一样。所以,笔者认为张某的中奖并不是采购行为的法律后果,两者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因果关系。



除了以上理由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货币在法律上属于特殊物,其在交易过程中是可以相互替换的,货币的占有与所有具有同一性,虽然张某所在公司最终会把采购货款还给张某,但该次张某为所在公司购买货物向售货公司所支付的货款,仍然属于张某个人支付宝账户内的钱,而并非公司所有的钱,这是由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特殊性决定

综合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张某该次为公司采购中奖的奖金应该归张某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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