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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专属管辖应以争议的标的来界定

日期: 2018/11/07


案例:

2013年A市的某甲承包了B市某镇村委会的山林100亩种植桉树。2016年甲将该篇山林其中500亩的桉树卖给A市的乙,并约定由乙自行砍伐。乙在砍伐后这500亩的桉树后,无法支付甲的所有桉树款,于是甲向A市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立即支付余下的桉树款。

但对于管辖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A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所争议的是桉树款是否支付,对于山林的权属不是争议的范围,A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二种意见,认为A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涉及山林,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A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律师意见:

本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且认为本案的定性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其纠纷是因桉树款是否支付的问题,而不是对山林的权属产生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和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A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刘欢燕律师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