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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条件

日期: 2018/11/07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对原审案件有利害关系,非因第三人自身原因而未有参加诉讼,但裁判结果损害了其权益的,可以提出撤销之诉。这是防止诉讼案件遗漏第三人导致裁判结果损害第三人权益,而为保障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置的补救措施。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应依法严格界定,以防止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因不稳定而缺乏公信力。本律师办理的一宗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该案全面反映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具有参考价值。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吴某与J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吴某向J公司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购房款分期支付,购房款逾期支付超过30天的,J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办理了预售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2016年6月,吴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的债务被郭某诉于法院,郭某诉讼期间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作出裁定对吴某上述购买房屋预告登记采取了查封的限制性措施。2016年11月,吴某因拖欠J公司购房款,J公司遂以吴某欠款行为已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合同解除条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J公司起诉吴某的解除合同之诉经法院一、二审审理,均认定吴某的欠款行为已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判决《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J公司依法院作出的合同解除生效判决,向法院提出对涉案商品房解封申请,法院作出了中止执行涉案房屋的裁定。2018年7月,郭某认为其在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申请查封了涉案房屋(预告登记查封),因此对涉案房屋有利害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法院作出J公司与吴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判决。

J公司收到应诉通知后,聘请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应诉。此类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律师事务所接案后即组织律师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经过研究论证,本律师提出主要答辩观点:郭某不是适格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其在J公司与吴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不是必要共同诉讼第三人,也没有损害其民事权益,法院应依法驳回郭某的起诉。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审判决中的第三人,即在原审案件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除此之外的其他案外人均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郭某起诉要求撤销判决是J公司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郭某与吴某之间的是民间借贷纠纷,两者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牵连。而且,J公司与吴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分中,并不涉及郭某与吴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的权益。因此,郭某对J公司与吴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作出的判决不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参与该诉讼的第三人之条件,故其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民事权益受损。郭某提起的撤销之诉基于普通债权,但其具有相对性,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列举的绝对性民事权益。涉案房屋虽因郭某民间借贷案件进行诉讼而查封,但并不是借贷关系中约定的保障债权实现的财产,不能据此认定郭某对涉案房屋有专属的债权或物权权利。因此,郭某对于涉案房屋的权利并不属于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的民事权益。

法院基于以上理由,裁定驳回了郭某的起诉。

点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原告是原审判决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非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诉讼;第二是原审判决结果对其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且该民事权益应当属于人身性或财产性的民事权益;第三是应当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撤销之诉。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梁当利律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