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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的几种侵权情形和救济

日期: 2019/01/24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管理层面的规范化,人文素养的不断提高,倒逼企业主经营理念不断更新,与时俱进,除了凭借更新硬件设施领先以盈利外,提升自己的品牌形象和内涵价值,也正被越来越多的企业主日益重视。因此,近年来,我们也看到不断有更多的商品品牌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然也不断有老品牌日渐失去昔日光芒。这也就难免会导致众多的商标侵权事件不断发生,其中有的是确实存在故意侵权,有的只是正常使用或无意冲撞。而我今天想就我日常的接触和工作经验,浅析一下对于这些只是正常使用或无意冲撞,不小心侵权的情况和施救方案,以期在为类似企业主进行法律服务时,提供一点有益合理的意见供其参考。

关于商标侵权的情形,主要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规定,其中以第(一)、(二)、(三)项情形,为最多正常使用或无意冲撞都可能会构成侵权的情形。那么,遇到这些情形,我们该如果给侵权人合理意见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分析给出:

一、看该侵权人使用的商标是否仅为描述性使用。所谓描述性使用,即是指在商标使用过程或产品服务宣传过程中,为了推广自己的产品服务或品牌,对他人商标只是在整个宣传过程中做了非突出性、专门性的陈述,而非重点陈述。比如,一个房地产商在自己一个标有自己商标标识的户外广告屏上,用一个穿着某名牌服装、拎着某名牌的包包、戴着某名牌的高档手表,走进标有房地产商自有品牌的售楼部或小区内,从而主要是表达自己的产品是高大上等意图的话。就不能简单说,此房地产商使用了其他权利人一样的商标就一定是构成侵权了。

二、看该侵权人使用的商标是否仅为指示性使用。所谓指示性使用,即是指多是指商标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了指明自己产品或服务出处、地域而使用他人已注册成为商标的标志性名称。比如,新会陈皮很出名,全国乃至世界人都知道,在新会基本上家家都有自制陈皮习俗,多为自用,但也有对外销售的。这时难免会给客户介绍说自己的是新会陈皮,其用意主要是指示自己家的陈皮是新会这边出产的。但“新会陈皮”这四个字其实已经被江门市新会区农学会正式注册为证明商标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因为新会其他个人在介绍销售自家陈皮是表述了“自己陈皮是新会陈皮”,就简单认定该人侵犯了江门市新会区农学会的“新会陈皮”商标专用权。类似情况还有台山的“冲蒌”冬瓜等。

其次,还可以从涉嫌侵权的商标是否仅为“通用名称的使用”、“先用权的使用”等角度做出具体判断分析,这些待下次再详细讨论。

其实,除了上述所列情形外,还有一种就是,明明确确、清清楚楚地知道是他人已经注册,享有专用权的商标,还专门完完全全一样地标注在产品上销售的情形。这种情形,也还是根据不同情况,得出不同处理方式的。

其中一种情况就是,这个销售者明知道或自行生产加工贴牌了这些商标,进而销售,那么这种情形就应该是构成侵权行为,也应该被查处、判赔的情形了。

但有另一种情况就是,这个销售者也明知道是别人的品牌产品,但是不是自己生产或贴牌,而是通过一个自称是中间商的其他销售商低价购进,然后自己在市场价卖出,从而赚取差价的情形。那么,这种情况实际上就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了,这种情况下,就要指引涉嫌侵权的销售者积极地收集其进货合同、凭证、支付款凭证,以及与上一家销售商其他沟通信息等证据了。如此这般收集准备后,基本上也可以达到“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状态,从而免除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效果了。

当然,相信商海中,商标侵权的情形总是林林总总,枚不胜举而又层出不穷的。但同时也相信,只要功夫深铁杵终会磨成针的,面对这些花样百出的侵权情形,本着细心、缜密,下真功夫钻研的意志,抽丝剥茧,终会找到一个恰当的切入点,将一个最优方案呈现给客户的!

                     

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  王英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