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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论文|对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认识

日期: 2023/08/14



对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认识


 

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对人们婚姻家庭观念产生很大的影响。在离婚率持续攀升的背景下,立法工作者提出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本文从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念、设立原因、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探讨,更好地发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作用。

一、概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 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 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指的是在充分尊重离婚自由的基础之上,婚姻双方自愿离婚,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任何一方可最终选择撤回离婚申请,终止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时间 当事人经过离婚冷静期如果确系自愿离婚的,就继续进行离婚登记程序,办理出具离婚证;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提出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的程序。

二、设立原因

一方面,从个人层面讲,设置离婚冷静期可以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婚姻需要用双方共同应对生活上所遇到的难题,很容易会因为繁杂的“ 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生活而冲淡了原有的爱情活力 ,造成了草率冲动离婚。所以需要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静心审视婚姻现状。

另一方面,从国家层面讲,设置离婚冷静期可以降低离婚率,维护社会稳定。自新世纪以来,中国离婚率大幅增长,使社会公众失去了对追求幸福婚姻的美好向往与期待不利于社会和谐和家风传承。夫妻双方经过离婚冷静期静心审视,可以避免冲动草率离婚,从而降低离婚率,家安天下兴。

三、存在问题

(一)规定期限过于绝对,缺乏弹性。《民法典》规定登记离婚冷静期的期限为一个月。离婚问题涉及了感情、经济、社会、伦理、道德等诸多因素,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都不同,因此30天的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所有离婚形态。离婚冷静期固定期限为1个月,没有对所有进行登记离婚的当事人进行区分适用,未能够真正地保障当事人以及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缺乏适用条件。目前,登记离婚统一适用离婚冷静期。但是,有下列情形的,即使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也不应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如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如离婚当事人存在前述情形的,适用离婚冷静期易给受害方造成困扰,甚至引发冲突矛盾。

(三)配套设施不健全。婚姻问题不能仅靠时间的推移解决,需要相应的配套设施支持。我国在离婚冷静期间缺乏专业第三方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缺少化解矛盾机制使离婚冷静期在降低社会离婚率方面发挥的作用被大大降低。

四、建议

(一)区分情形,实行弹性适用期限。可以考虑根据离婚当事人结婚时间长短、是否育有未成年子女、在婚姻存在期间是否存在暴力或者其他恶性行为,适用不同的冷静期限。

(二)增加适用排除条件。如离婚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形的: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除受害人同意,否则不适用冷静期。

(三)健全配套设施。一方面,设立婚姻家事调解机构和专业咨询机构。在夫妻双方无法冷静下来解决问题的时候,解答当事人的疑问,与当事人沟通,确认其离婚原因、意向,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帮助解决家庭纠纷以挽回婚姻。另一方面,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妇联等机构作用。离婚并非是简单两个人的事,而是涉及两个家庭,会影响到小孩和老人。因此,需要有相应机构介入,一方面可以协调处理离婚事件,另一方面尽可能降低对小孩老人的影响,保护其合法权益。

常言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个新的制度,在适用过程中难免会有一定的问题,但又是当前降低离婚率和维护社会稳定较为有效的制度。因此,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去探索,不断细化落实,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作者:建诺律师当当队 张瑞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