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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论文|关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的执行财产分配问题

日期: 2023/08/21



关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的执行财产分配问题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遇到纠纷时,公民更愿意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执行难导致公民取得胜诉裁判文书后也难以实现债权,不免会让人对诉讼的作用产生质疑。事实上,取得胜诉判决对于债权人来说只是实现债权的基础,当债务人拒不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义务或者说无能力履行时,如何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收回金钱才是实现债权的关键。对于律师同行来说,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或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是最令人头疼的情况之一。当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无财产时,就算华佗在世,也无药可医,无法让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起死回生”。但此情况下,也还是可以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答复,虽然并不是当事人想要的结果。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如何帮助债权人分配到更多的执行款项,是需要律师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实务中,经常有类似情况发生,某个案件的执行法官可能会通知代理人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而另一个案件的执行法官可能又会告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全部用于清偿首封债权人,没有财产可以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这让我们不禁产生疑问,同样都是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为什么会有两种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作者归纳总结如下(本文仅讨论金钱给付义务条件下,普通债权人的执行财产分配问题,优先受偿权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一、多份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如多个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均不相同,在此种情况下,就同一债务人名下财产如何分配问题,根据债务人民事主体的不同,应当进行不同方式处理。

(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处理方式只有一种,即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所有债权人均可分得一定金额的款项,但同时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也均未获得足额清偿。

(二)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首先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如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符合企业破产情形的,需要征询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意见。

1、如法院取得任意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同意,案件将会被移送被执行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受理破产案件。这将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那么整个案件将按照企业破产程序处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一是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那么各债权人将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先后顺序获得清偿。举例来说,A公司、B公司、C公司均为E公司的债权人,其中E公司欠A公司10万元,欠B公司5万元,欠C公司3万元,但E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只有13万元可供执行。向法院申请冻结E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先后顺序分别为B公司第一,C公司第二,A公司第三,那么E公司的13万元将先用于清偿B公司的5万元,再用于C公司的3万元,最后剩余5万元分配给A公司。此种情况下,只有A公司未能获得足额清偿。

2、如债权人及债务人均不同意移送审查受理破产案件的,那么各债权人将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先后顺序获得清偿。

二、一份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一份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的,当同一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无需区分债权人是否为企业法人,各债权人统一按照债权比例获得清偿。

总结以上几种不同情形可以看出,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决定着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否获得清偿以及获得清偿金额的多少。所以,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化,作者建议在起诉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尽早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当事人争取较前的受偿顺位。如果起诉时未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在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立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因自身怠于行使权利而错过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的最佳时机,导致因顺位问题债权无法获得清偿。

作者:建诺律师当当队 马云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