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138期【建诺每日法评】:抚养费不应超出合理范畴

日期: 2023/09/20


抚养费不应超出合理范畴

       2018年6月,女方郭某与男方陆某由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小陆随父亲陆某生活并由其抚养至独立生活,女方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享有探视权。2022年9月,陆某在未与郭某协商的情况下,私自为儿子小陆选择一所私立初中,并支付学杂费等12万元。陆某认为作为母亲的郭某应承担儿子小陆的一半学费,因和郭某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女方郭某月收入6000元,且已另组家庭育有一女,家庭生活开支较大,依法核算儿子小陆生活期间的抚养费,酌定郭某支付抚养费1万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但是,抚养费的数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陆某超出自己和郭某的经济能力范围,在未告知郭某的情况下自行选择费用较高的私立初中,属于陆某自行扩大的费用,大部分不应由郭某负担。
       社会倡导健康的抚养关系,父母在抚育子女的过程中应当理性思考,综合考虑自身消费能力,避免产生不必要且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点评人:张瑞娟,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