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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2期【建诺每日法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依法必须限期拆除吗?

日期: 2023/09/24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依法必须限期拆除吗?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据此,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限期拆除的前提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那么哪些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呢?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点评人:卢春燕,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刑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