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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3期【建诺每日法评】:业主在小区被物业工作人员使用割草机溅起的石子砸伤眼睛,导致十级伤残,这场意外的责任该谁承担?

日期: 2023/09/25


业主在小区被物业工作人员使用割草机溅起的石子砸伤眼睛,导致十级伤残,这场意外的责任该谁承担?

       徐某在小区内正常行走的时候,被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使用割草机溅起的石子砸伤眼睛。砸伤眼睛后,物业工作人员陪同徐某到医院就诊、住院,并进行了晶状体摘除、前部玻璃切除、人工晶体植入手术,垫付医疗费用10640.54元。徐某伤情平稳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徐某认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小区使用割草机进行除草时,未设置任何注意、提示或者隔离标识,导致正常行走的自己被除草机溅起的石子砸伤眼睛,导致十级伤残,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物业公司认为徐某无证据证明损害系割草机导致,且事发时间为白天,在能见度好,有刺耳噪音情况下,徐某违背交通规则中行人靠右的规定,系自陷风险,徐某本人应承担相应过错,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赔偿事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徐某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物业公司支付自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事发地点系小区内道路,原告在距割草机几米远处受伤,事发监控视频显示,原告受伤前有一较大响声传出,事发点周围群众均正常活动,除运作的割草机外,未发现有其他危险源存在,原告右眼被被告工作人员割草作业时割草机溅起的石子击伤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可认定该事实存在。被告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致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之规定,被告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原告本人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当时割草机作业位置为石板小路旁,小路较窄,原告在发现割草机作业时应绕路而行或者暂不通过;但根据事发情形及常理判断,原告预见危险存在的可能性很小故酌情认定原告自行承担5%的责任,被告承担95%的责任。
      对于原告徐某主张的损失,法院认可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对于其提出的误工费,则因原告自述无业,不存在误工损失,不予支持。综合认定其损失合计111276.58元,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05712.75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支付原告徐某赔偿费用105712.75元。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