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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3期【建诺每日法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虚拟充值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 2023/10/05


未成年人网络游戏虚拟充值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2023年9月,甲将手机交予其子乙(2014年6月出生)用于上网课。后乙使用甲手机,自行打开某科技公司开发的微信小程序游戏,并充值钱币购买游戏点券。经查明,该游戏登录无需实名制,微信登录即可参与。2023年8月5日至2023 年8月15日,乙先后以微信零钱、银行卡等方式共计向某科技公司进行游戏充值11次,充值金额共计4821元。乙父母发现上述情况后,向某科技公司申请退款。协商过程中,某科技公司拒绝全款退还。乙、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返还游戏充值款4821元。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乙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或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乙参与付费网络游戏,充值数额达4821元,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属于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行为,且事后未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故该行为无效。遂判决某科技公司全额返还充值款4821元。
       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虚拟充值等消费纠纷屡见不鲜。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开发的相关游戏登录无需实名制注册,乙作为未成年人,通过微信账号登陆游戏,实施了与其智力年龄不符的大额游戏充值行为,依法应当认定充值行为无效。



点评人:周月敏,广东警官学院法学学士,专注民商事纠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