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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7期【建诺每日法评】:股东解散公司怠于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应对由此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 2023/10/10


股东解散公司怠于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应对由此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解散公司清算注销,未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公司办理注销时股东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未获清偿,清算程序有瑕疵,因此股东应当对公司所欠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