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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2期【建诺每日法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经济补偿该向谁主张?

日期: 2023/10/15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经济补偿该向谁主张?

       小李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合打算并入B公司。此时,小李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而A公司则安排小李到B公司工作,现小李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应当向谁主张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法院会支持劳动者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请求。
       若劳动者向新用人单位单方辞职则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新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更不涉及前后用人单位工龄经济补偿连续计算的问题。但劳动者仍有权要求原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非因其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工作,那么实质上是原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原劳动关系解除,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原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明确选择将经济补偿替换成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除外。
       因此,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劳动者在法定条件下可以向新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也可以在自原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的仲裁时效内向原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  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