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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3期【建诺每日法评】: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日期: 2023/10/16


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法在婚姻法领域内的拓展,也是一项重要的婚姻救济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一、一方主观上有过错;二、一方实施了过错行为,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等行为;三、造成了损害结果,即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四、过错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形成因果关系;五、另一方没有过错,如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法院对在离婚诉讼中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案,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点评人:冯明璧,建诺律师当当队法律服务专员,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