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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5期【建诺每日法评】:股权冻结的效力是否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

日期: 2023/10/18


股权冻结的效力是否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其中就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之规定,在上市公司情况下股权冻结效力及于红利等孳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冻结效力是否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和红利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规定了在执行阶段的冻结过程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和红利。笔者认为根据股权核心性质,投资者取得股权最根本的目的是希望获得利润,而在获得利润之前行使股权衍生的表决权、管理权等权利无非是实现最根本目的的过程和手段。所以冻结措施不应当只限制股权的流转,更应当限制股权所产生孳息的流转。参照上市公司股权冻结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司法实践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苏执监408号执行裁定书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或者红利实质上是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属于股权的内容。股息、红利等股权收益是股权意义的直接体现。作为主权利的股权被冻结,所依附于股权而存在的附属权利理应同样处于被冻结状态。尽管案涉股权并非上市公司股权,但两者道理相通,可以参照适用。



点评人:梁文聪,执业律师,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