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166期【建诺每日法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股东查询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要求?

日期: 2023/10/19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股东查询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要求?

       案情回顾:
       孙某系A公司的股东,2019年至2023年期间,A公司经授权成为某炭素公司代理商,从事相关品牌活性炭及其技术的销售推广工作。上述活性炭的代理销售是A公司经营发展中最为重要的业务。
       2022年1月,孙某的丈夫及哥哥共同出资成立了B公司,B公司的经营范围与A公司部分重合。2022年至2023年期间,B公司与A公司一样在同一家炭素公司授权下从事相关品牌活性炭及其技术的销售推广工作。
       2022年6月,孙某向A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申请查阅2019年5月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A公司拒绝孙某的查阅请求,孙某以A公司损害股东知情权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完整提供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查阅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以供查阅。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依法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报告,对孙某孙某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但与孙某相关的A、B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孙某请求查阅A公司账簿可能存在不正当目的,公司依法有权拒绝,判决驳回孙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的请求。
       案例分析: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作为公司资本的提供者和经营风险的承担者,享有查阅公司经营文件和财务文件的权利,是法律规定股东享有的一种重要的权利,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如果股东知情权受到损害,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知情权之诉。但这并不意味着知情权的行使毫无限制。
       会计账簿系统性地记录企业各项经济业务信息,其中包含客户群、销售价格和销售渠道等重要商业信息。因此,法律对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一定限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列举了三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正当目的”,包括: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但是,如股东滥用知情权,或者允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无限扩大,则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利。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