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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8期【建诺每日法评】:恶犬伤人,犬主需担责

日期: 2023/10/21


恶犬伤人,犬主需担责

       最近,四川省某小区大型犬咬伤年幼女童一事,再次引发了社会对文明养犬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恶犬伤人常有发生,犬主轻则需要赔偿伤者人伤损失,重则需受刑事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是过错推定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先推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害是伤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如伤者主动招猫逗狗等。但是,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伤人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不存在除外情形。伤者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进行民事索偿,包括医疗费、整容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等。
       此外,根据《刑法》规定,如恶犬导致他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有期徒刑。
       在此,小编呼吁犬主文明养犬,保护你我他!



点评人:张瑞娟,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