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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0期【建诺每日法评】:网络主播人员与艺人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日期: 2023/10/23


网络主播人员与艺人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郭某与某艺人公司签订合同,薪资构成为5000元/月+40%的提成,工作方式为通过艺人公司在第三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注册开展直播。获取报酬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吸引粉丝获得打赏,并从直播平台直接提现。艺人公司依据与郭某、直播平台之间的三方约定按照比例进行收益分配。郭某可以自行决定直播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后郭某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艺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不予支持。郭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主要认为,郭某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第三方网络直播平台获得打赏,并非直接来源于艺人公司,艺人公司仅按照三方约定的比例参与收益分配,无法参与影响郭某的直播收入;郭某可以自行决定直播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无需遵守艺人公司的规章制度。双方并未形成经济上和人身上的从属性,不构成劳动关系。
       传统艺人、网络主播与艺人公司签订的演艺合同是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合同,往往包含了委托、行纪、居间等法律关系。双方关系不具有人格和经济上的从属性特征,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性要件。



点评人:高德凯,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