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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1期【建诺每日法评】:饮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如何处罚?

日期: 2023/10/24


饮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如何处罚?

       饮酒后驾驶电动车,如电动车经鉴定为“超标电动车”,则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归属摩托车类别,需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进行处罚;如达到醉酒标准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国标电动车必须满足:整车质量不大于55kg;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最高车速不大于25km/h;车速达到15km/h时发出提示音;鞍座长度不大于0.35m;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电机功率必须不高于400W。此外,电动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而且只要有一项规定不满足,都属于超标电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醉酒驾驶机动车(超标电动车),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此,醉酒驾驶机动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点评人:黄启乐,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